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17日
医疗事故一词在我国使用的相当广泛,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层出不穷,这也就引起了无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如何认定,也就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病人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而造成病人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但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则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2.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
即医务人员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实施的诊治行为,没有过失的行为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损害后果。
这也就意味着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了病人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虽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但并没有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或者损害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
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这是医疗事故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医疗单位承担医务人员损害责任,给予病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2.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当行为。
即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常规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
3.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一个人决不会对与他毫不相干的损害负责,医疗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事实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不当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也是正确认定医疗事故是否成立的必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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