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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反悔离婚协议要求撤销一案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张某与刘某于2020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的原因是因张某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张某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离婚手续办理完毕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反悔了,认为自己吃亏了,什么财产都没有,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浙江德名律所事务所陈国平律所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本案,陈律师前往法院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情况,陈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二、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三、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结合以上关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效力问题,陈律师分析,从张某所说的情况来看,他很难推翻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很难要求前妻刘某再分点财产给他。 
        律师解释: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而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毕竟这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庭审过程中,张某及代理律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系张某本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胜诉。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件,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形,在此,陈律师建议大家在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处分自己权利的时候,请一定要慎重考虑,法律不会因为你的一时冲动或者以不懂法为理由,纵容你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又浪费司法资源寻求法律的保护,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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