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临时起意拿起酒瓶砸人算不算持械聚众斗殴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04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的女友孙某与同事黄某的关系一直不好,2010年4月10日因一些生活琐碎小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碰巧遇到黄某的男友李某来寻找黄某,在拉扯的过程中李某将孙某的手抓伤。事后孙某越想越生气,就将此事告诉了赵某,年青气胜的赵某一听火冒三丈,觉得李某、黄某二人欺负自己的女友,一定要向他们讨个说法。4月12日傍晚,赵某叫了5个朋友直奔李某住处,在离李某住处不远处的一家饭店里遇到李某正同4个朋友在吃饭,双方因为言语不和而动起手来,与赵某同来的两个朋友吴某、严某顺手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砸在对方两个人头上,构成轻伤。后赵某被杭州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赵某的家属为此找到本律师,请本律师为赵某辩护。
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赵某家属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赵某,对案件作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某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赵某此去的目的是找李某要医药费,而并非是去打架的,因为考虑到自己身体瘦小,李某身材高大,而且李某一贯好斗,为了避免吃亏,才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壮壮胆,并没有经事先预谋、分工;3、赵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愿意赔偿医疗费用,有悔罪表现;4、吴某、严某是临时起意从饭桌上拿起酒瓶砸人,并不属于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而且当时吴某、严某拿酒瓶砸人时赵某并不知情,更不存在赵某的授意,所以赵某不应该对吴某、严某拿酒瓶砸人的行为负责。公诉人主要在第4点上和辩护人展开辩论,法院基本上采纳律师观点,判决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6个月。
陈国平律师简介:
杭州律师陈国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现执业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已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业务全面,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官司、债权债务等纠纷的处理。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发送律师函、代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
自执业以来,陈律师在工作中一直恪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为客户寻求有效及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运用自身所学及积累的经验等全部资源为每一位当事人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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