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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者劳务受伤维权,争取近12万元赔偿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日,原告黎某在杭州某单位安装广告招牌不慎从3米高的脚手架滑落摔伤,经鉴定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造成当事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与雇主李某协商赔偿事宜,雇主认为此安装工程师由某公司转包给自己,故责任方在公司为由不愿意赔偿任何费用,故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诉至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
  陈律师分析:
  接到案子后,本律师认为此案法律关系复杂,要逐一履顺案情的脉络,此案为某公司承包杭州某单位的广告招牌的安装工程,某公司将此安装工程转包给了该雇主,该雇主雇佣原告黎某进行安装,表面看起来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其实,经认真研究分析,此案真正的焦点不在于赔偿的人,而是在于原告的赔偿依据以及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比例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受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原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上跳板检查墙壁质量时,自己未注意安全,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
  原告主张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共计15万多,法院庭前组织调解,认为此案原告自身存在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存在50%过错责任,被告愿意赔偿6万元解决此案,但本律师坚持原告的摔伤是由于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和一个工友先下来导致脚手架晃动使原告从脚手架上面掉下来摔伤,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告造成的,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愿意调解,庭上我们提供了证人证明事故的发生的真实性,经过庭审激烈的争辩,法院认定此案的被告存在80%的过错责任,本律师为原告争取了近12万的赔偿。
  陈律师提示:
  一、此案要注意的是城镇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原告没有办理暂住证,且户口为四川农村户口,要想得到杭州的城镇赔偿标准难度很大,本律师在城镇赔偿这下了很大功夫,让当事人拿出事故发生前1年的租赁合同、房东的户口簿(非农),且让房东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所居住的地方为城镇,最后得到法院认可。
  二、按照侵权责任法,个人提供劳务的,雇主承担责任,但要确定原被告责任比例问题,要强有力举证证明原告在摔伤时是没过错,是由被告的安全管理失误造成的,才能获得大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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