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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陈国平律师为施某诈骗罪做罪轻辩护,获拘役三个半月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7日
一、【案情简述】
施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施某,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4月16日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施某骗取被害人冯某的信任后,在绍兴市某小区门口,以要冯某帮忙收取货款为由,骗取冯某现金人民币9600元。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施某到称城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思路】
施某的妻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担任其丈夫的辩护律师。接案后,陈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所有相关材料,在研究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后,采取了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思路。
首先,被告人施某犯罪情节轻微
当事人施某的犯罪数额较小,诈取款项刚刚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
其次,施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
其三,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施某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鼓励当事人当庭认罪和积极退赔,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法院的轻判;
其四,当事人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由于辩护策略思路得当,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本律师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施某得以获得轻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施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
当事人施某对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表示了信任,对陈国平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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