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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离婚拆迁赔偿案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案情
      赵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该处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2007年9月,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上讲明由赵先生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赵先生所有。
      由于黄女士娘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黄女士的户口无法报入,黄女士的户口于是就留在了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内。赵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搬出了该处房屋,赵先生也在他人介绍下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夫妻两人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2008年底,赵先生所在的公房遭遇动迁,赵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动迁款。黄女士闻讯后找到赵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理应享受到动迁安置,但赵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与黄女士已经签过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更何况黄女士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该房屋所得的动迁款与黄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15万元动迁安置款。
     本案中,赵先生与黄女士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但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仍将黄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故黄女士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是黄女士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赵先生和女儿以及李女士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黄女士在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并且黄女士与赵先生并未约定过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故黄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较之赵先生应予减少。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陈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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