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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陈国平律师谈《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8日
《反家庭暴力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3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于家庭内部之间暴力问题的重视,弥补了关于反家暴方面的法律空白;也意味着家暴受害者有了法律依据,在今后的法律实施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那么在学习本法过程中,就要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宏观的看待本法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传统的家庭内部家暴百分之九十五是男性对女性的家暴,百分之五十女性对男性的家暴。家暴的表现形式也是越发的多元化,如暴力性、冷战型等等。家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就造成受害者受到损害的方式的多元性,加之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隐秘性更强。从而是受害者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而最终以自我承受结束,甚至有些受害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些极端手段,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暴力性恶性事件。
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的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反家暴工作有这么几类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对于这几类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那么在实践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家暴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家暴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救济。途径有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者对于一些机构团体在工作中发现特定群体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机构团体指的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定群体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公安机关可以向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法院也可撤销加害人的监护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加害人就不在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四、怎样认定家暴事实?
根据该法第二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五、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保护措施,由法院已裁定形式作出。可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也可由近亲属和相关机构代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执行保护令。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相应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执行。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生效,可撤销、变更和延长。
    保护令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六、法律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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