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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在杭外地人士如何离婚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0日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住所地指的就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杭的外地人士,如果在杭某一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就可认定杭州为其经常居住地,可以在杭办理离婚诉讼(如果协议离婚仍需要回老家领取离婚证)。具体的证明方式为提交暂住证或者社区居住证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起诉,提供的是对方的暂住证或者社区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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